From:
Chua Wei Kiat
Exco Angkatan Muda Keadilan Parlimen Batu
议员跳槽推动民主过程
(吉隆坡7日讯)人民公正党总财政兼士拉央区国会议员梁自坚律师指出,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个人选区为基础,因此,若议员是为了选区的利益和福利而跳槽,那才是一种对选民负责任的行为。
"同时,这也是推动民主的一个过程,而非不道德做法。"
梁自坚也是公正党总财政,他今日是针对,近期报章上有关国会议员跳槽是不廉正和不道德的言论,发表文告并做出回应。
他表示,我国议员首先是对选区负责,而非政党;议员的首要义务是对所属的选区及选民负责,至于议员对所属政党的责任,并非一种义务,甚至可以比喻为"课外活动"(It is something we assume as an extra curricular activity)。
他说,议员跳槽的争议是基于两个假设。第一,假设国会议员的席位是属于政党。第二,假设国会议员被选民选中是基于政党的政策。
"一旦了解议会宪政体制(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system)的基本原则,这两个假设都是不正确的,所以议员跳槽的争议也不成立。"
他发表说,在民主国家里有两个主要的选举制度:
1. 选区为基础的选举制度:当地的选民根据候选人的能力而作出选择,其中一位候选人将会得到大多数票而成为国会议员。一个政党拥有大多数的国会议员将会组成中央政府。在这个制度里,议员的席位不属于政党,这表示如果议员跳槽后,他可以保留着他的席位。
2. 比例代表制度:在这个制度低下,选区的范围相当大比如一个省或一个国家。一个省或一个国家的选民将投票给予政党。各政党将会根据投票的比例而委任国会议员。这些受委任的国会议员一旦跳槽后,将不能保留他们个人的席位,因为这席位是属于政党。
"马来西亚的选举制度是选区为基础的,此制度是提供个人成为候选人在大选时侯进行竞选而不是任何政党。这和自由人士在大选时侯进行竞选一样,自由人士不属于任何政党,但是他们可以出来竞选,所以当选的议员是完全以个人能力、个人政策以及个人承诺而取决。"
梁自坚也是一位资深的律师,他指出,根据宪法第43章(1),最高元首有权力委任首相,并且最高元首的委任必须得到大多数的国会议员赞同。第43章(4),如果大多数的国会议员投不信任票于首相,首相必须辞呈。
"根据宪法第43章(1)和第43章(4),选民已经赋予大多数的国会议员的权力去选择有能力的首相。如果首相没有执行工作、没有能力、无法有所表现、没有实行任何政策以及只会呆在办公室,大多数的国会议员可以投不信任票于首相,并遴选一位有能力而领导国家的首相。"
他强调,国会议员的跳槽更换政府是推动民主的一个过程,这将确保政府时常保持高度关心人民的需求。国会议员是被人民选出来,他们是属于人民的,他们不受政党的支配,所以国会议员的跳槽是完全符合民主的原则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